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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自考《中国税制》章节笔记:第七章(1)

来源:深圳自考网 2019-08-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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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资源税制(1)

  一、资源税制概述
  1、定义: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2、种类:资源税(狭义的资源税,石油,矿产品和盐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3、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的概念及其区别☆
  (1)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是国家对国有资源,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2)区别☆: ①性质不同:前者属于级差地租,后者属于绝对地租。
  ②征税对象不同:前者是对收入的征税,后者是对使用权的征税。
  4、资源税制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等水平上展开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使用自然资源。
  (3)有偿开采国有资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二、资源税(狭义)的征收制度
  1、定义:是对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和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级差收入的一种税。
  2、征税范围:矿产品和盐(石油,煤,天然气,金属,非金属矿产品)
  3、纳税人:是从事应纳资源税产品开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4、税率:P247从量定额,原则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5、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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